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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明秀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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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届广交会品牌展位 |
第112届广交会品牌展位评审及安排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协)会和企业:
进入广交会品牌展区参展,是外贸企业展示企业形象、强化品牌影响力、扩大客商接触面的*重要渠道。品牌展区普遍地处展馆主通道及主展馆,具有客流集中的特点,外贸企业应当积极充实自身实力,努力争取进入品牌展区。第112届广交会品牌摊位申报工作已全面展开,将对所有品牌展区的申报企业进行资质评审,外贸企业必须通过此次申报和评审才能获得进入第112届广交会相应品牌展区的资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凡达到申报必备资格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品牌展位。同一企业申请品牌展位的展区不能多于4个。其中,企业所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海关出口额按2009和2010年度海关出口额的平均值计算。
(二)车辆、工程机械、医药及保健品、食品展区每家企业单个展区品牌展位申请数量至少为2个,其余展区至少为4个(详见附件9)。
(三)品牌参展企业不允许联营。
(四)品牌展位必须特装布展,并不得与一般性展位粘连。
二、品牌展位的使用条件
(一)企业申请品牌展位须具备的条件
1、企业须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2、企业须具有所申报展区负责协调工作商(协)会的会员资格。详见《品牌展位的展区设置及对应负责协调商(协)会》(附件1)。
3、企业的展品须符合所申报展区的展品目录。详见《广交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附件2)。
4、企业与所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低出口额标准(附件3)。
5、企业在境内外持有所有人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6、展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
7、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8、同一展区品牌展位的申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个展位(车辆、工程机械、医药及保健品、食品展区原则上不少于2个展位),并均须进行特装布展。
9、品牌展位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企业共同参展。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1、《广交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3、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4、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1、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2、国家工商、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3、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4、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三、具体申报要求
(一)材料准备
企业根据《广交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附件2),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属交易团提出品牌展位申请。企业填写《广交会品牌类展位申请表A》(附件7)、《广交会品牌类展位申请表B》(附件8)(A、B类表格具体适用展品范围详见附件10)并盖章确认,连同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按展区报所属交易团,下列材料分展区进行申报,每展区二套,申报材料样本及注意事项参照附件5。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与所申请展区对应的商协会会员证。
4、连续3年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出口基地或专业市场、参加商务部认定的境外品牌展、电子商务平台及境内外展示中心的证明材料。
5、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证书,高科技产品证明材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证明材料。
6、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
7、境内外商标注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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